关于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兰医保〔2024〕74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规范参保行为,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账户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账户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0%。
(三)失业人员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缴费费率
(一)单位职工缴费费率
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执行的其他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8.35%,缴费后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9%,缴费后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缴费费率为5.4%,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职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
(三)失业人员缴费费率
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为11%,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待遇享受等待期
首次参加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
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和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补缴规定
(一)按月参保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参保缴费。
单位职工因单位未申报或申报后未缴费导致中断缴费的,中断次月停止享受待遇。单位对在职职工减员的,该职工自减员次月停止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费的,中断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因代缴单位未申报或申报后未缴费导致中断缴费的,中断次月停止享受待遇。
(二)补缴及待遇衔接规定
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按规定补缴。
1.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的,再次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本次中断期间保费的,当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补缴按照补收之日的基数费率标准执行。再次缴费当月未补缴的,次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2.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单位职工再次缴费的次月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3.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再次缴费当月未补缴的以及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已申报数据负责清欠,清欠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申报的,补充申报补缴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不再补缴,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4.对2001年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未申报,但有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可办理补缴。补缴以申办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补收之日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趸交。用人单位无力补缴的,可根据职工意愿由个人承担补缴责任。趸交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补缴年限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五、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的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
职工医保跨统筹区转入我市以及在统筹区内单位之间调转的,应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连续缴费的,接续缴费当月享受待遇。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的可申请补缴,补缴按照补收之日的基数费率标准执行。在接续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本次中断期间保费的,接续当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接续缴费当月未补缴的,接续次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单位职工接续缴费次月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二)参保关系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参职工医保
(1)在待遇享受期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参职工医保,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当年因劳动关系终止等原因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可申请恢复其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继续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参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转换前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存在断保情形,转参时连续缴费的当月享受待遇。转参时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申请补缴,补缴按照补收之日的职工医保基数费率标准执行,在转参当月整体补缴中断期间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转参当月未补缴的,缴费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未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参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转换前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满2年或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人员,转参单位职工医保的缴费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转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2.由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
(1)由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换前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存在断保情形,转参时连续缴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人员,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转参时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人员,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由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换前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满2年的人员,不允许在集中缴费期外参加居民医保。
(2)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转参居民医保,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失业金领取结束后,在3个月(含)以内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缴费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3)退役军人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退役6个月内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退役超过6个月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三)职工医保制度内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
1.由单位职工医保转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连续缴费的,接续缴费当月享受待遇。
由单位职工医保转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的可申请补缴,补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在接续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本次中断期间保费的,接续当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接续缴费当月未补缴的,接续次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由单位职工医保转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予补缴,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接续后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
2.由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转参单位职工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连续缴费的接续缴费当月享受待遇。
由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转参单位职工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的可申请补缴,补缴按照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在接续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本次中断期间保费的,接续当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接续缴费当月未补缴的,接续次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待遇不予支付。
由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转参单位职工医保的,转移接续过程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予补缴,中断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四)退休人员不允许办理统筹区内调转单位、跨统筹区、跨制度或制度内等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除死亡、失联等特殊情况外,单位不得随意核减已退休人员。
(五)同时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参保关系,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须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职工医保退休身份要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未及时办理导致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在职职工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
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医保参保状态正常。2.实际缴费累计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实际缴费累计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个人,其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则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自动脱钩纳入社会化管理,不再进行一次性清偿,其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
七、关于重复参保关系清理及退费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待按下列规定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后,确定保留我市参保关系的,恢复医保待遇支付,暂停期间的医保待遇予以追溯。
(一)制度内重复参保的清理
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二)跨制度重复参保的清理
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及以上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三)特殊情况的清理
参保人员个人要求保留的参保关系与上述清理原则不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清理重复的参保关系后,按本人意愿办理。
(四)关于退费
参保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我市职工医保不予退费,参保人员已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不予追回。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其中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其余情形退费的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重复参保比对工作,清理无效、虚假数据,向参保人及参保单位详细解读补缴政策,联合税务部门完善我市参保缴费服务。
(二)各级医保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重点做好未参保人员的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三)各级医保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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