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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媛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医保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您所提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稳定医保基金筹资标准,考虑财政补贴部分医保基金。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持续提高,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
为使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近两年来,市级医保部门采取多项措施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限额,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上调至13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陆续上调至8万元。三是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由2400元降低至140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000元降低至600元。
下一步,全市医保部门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征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待遇政策,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医保筹资长效机制,以户为单位进行缴费核查,健全全民参保机制。目前,《兰州市“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已出台实施,其中,就扎实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提出了清晰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十四五”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每年需达到95%。全市医保部门将按照规划中制定的工作方案,压实参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县区、乡镇(街道)基层党政机关在参保征缴中的主体作用,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放开参保户籍限制,与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联合采取“线上+线下”合作的方式,丰富参保缴费便民渠道,多措并举扩大参保覆盖面。重点对于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分类落实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三)关于您提出的取消补缴等待设定,缩短补缴期限,对新生儿给予3个月缴费期限。根据省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10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于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此外,由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的人员,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及以上参加职工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其他补缴等待情形按照省级医保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医保基金日常监管。全市医保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做到依法行政。制定《兰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两定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责任;制定《兰州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和《行政指导建议书》《约谈记录》等行政柔性执法相关制度文书,进一步提升医保系统行政执法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向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分别发出《提醒告诫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和事前预警,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关口前移。多次召开基金监管工作专题推进会,签订《医保基金监管警示教育及集体约谈承诺书》,加大压力传导,确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三是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综合监管。以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为重点,积极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诈骗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围绕“三假”问题,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自查发现问题机构39个,自查自纠问题78个,追回涉及违规资金151503.84元。
以上答复请您予以理解、支持,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关注,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强化制度完善、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和指导,努力做好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系单位: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31-843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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