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对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
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兰医保函〔2023〕39号)
各县区医保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甘医保函〔2023〕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省际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要求,此次对弹簧圈、腔镜切割吻/缝合器、冠脉导引导管、正畸材料、心脏介入电生理类等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国家带量采购的种植体、牙冠、口腔正畸类医用耗材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在《医用耗材目录》中增设“个人账户支付政策”,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的“个人账户支付政策”列,其政策标识为“是”的即为“个人账户”允许支付范围;政策标识为“否”的即为“个人账户”不得支付范围。同时,按照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同类别最高中选价格进行支付标准的限定,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同类医用耗材,个人账户据实按规定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类医用耗材,个人账户以支付标准支付。
三、各县区医保局及时组织辖区内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8月10日前完成耗材编码贯标和系统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后的《医用耗材目录》统一自2023年8月11日零点起执行。
关于对《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
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甘医保函〔2023〕167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省管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动态更新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组织和参与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为做好此次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的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目录库医保耗材代码,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已正式公布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中的20位分类代码与我省下发的《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进行对应管理。《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中“一证多码”的必须严格按照前三级分类(前7位)分解对应至相关科室准确使用,同时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前六级分类对应其所使用的单件产品,保证其类别相同、功能一致,并维护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三、根据国家及省际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要求,此次对弹簧圈、腔镜切割吻/缝合器、冠脉导引导管、正畸材料、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等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四、国家带量采购的种植体、牙冠、口腔正畸类医用耗材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在《医用耗材目录》中增设“个人账户支付政策”,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的“个人账户支付政策”列,其政策标识为“是”的即为“个人账户”允许支付范围;政策标识为“否”的即为“个人账户”不得支付范围。同时,按照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同类别最高中选价格进行支付标准的限定,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同类医用耗材,个人账户据实按规定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类医用耗材,个人账户以支付标准支付。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统筹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提高医用耗材精细化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并组织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调整后的《医用耗材目录》统一自2023年8月11日零点起执行。如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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