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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保障参保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2-10-11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医保信用环境,根据《兰州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各类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兰州市医疗保障参保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负责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建立属地参保单位的信用档案,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修订等,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基本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信用申诉信息、信用修复信息及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

第四条 参保单位应强化自律意识,积极参加医保政策培训,自觉规范医保申报缴费。

第五条 参保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信用优秀(A级),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

(二)信用一般(B级),评分在70分及以上但不足90分;

(三)信用关注(C级),评分在60分及以上但不足70分;

(四)信用异常(D级),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对参保单位进行定期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一个信用周期后恢复为基准分100分。

第七条 信用档案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时应及时更新信用档案:

1.信用信息通过认定审核后;

2.信用申诉信息及信用修复信息发生变动后;

3.信用评分调整后。

第八条 参保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布。市医疗保障局每年定期将拟确定的参保单位失信名单(信用等级为D级),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参保单位信用档案的信息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参保单位实施分级管理,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

第十一条 对信用优秀(A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激励:

(一)享受“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等便捷措施;

(二)连续保持信用优秀(A级)3年及以上的参保单位,认定“医疗保障守信主体”,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 对信用一般(B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激励:

(一)提醒其负责人主动参与医保政策、医保基金监管的宣传活动,增强其履约意识等。

第十三条 对信用关注(C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惩戒:

(一)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启动征收催缴程序。

(二)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参与医保政策、医保基金监管的宣传活动,增强其履约意识等。

第十四条 对信用异常(D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惩戒:

(一)在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

(二)认定“医疗保障一般失信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

(三)视参保单位失信情节的严重性,经市医疗保障局会议审议后,认定为“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兰州)。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兰州市医疗保障参保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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