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利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公开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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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市民朋友们: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如: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五)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六)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七)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八)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各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应及时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死亡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发现冒用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须及时上报医保部门,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 (三)医保部门将严查死亡人员医保账户异常使用情况。对冒用、倒卖医保凭证或串通骗保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权益。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携手共筑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各级举报电话: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0931-4600929 城关区医疗保障局:0931-7821882 七里河区医疗保障局:0931-2661125 安宁区医疗保障局:0931-7617689 西固区医疗保障局:0931-7533890 红古区医疗保障局:0931-5135020 榆中县医疗保障局:0931-5222398 永登县医疗保障局:0931-6866900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0931-5722345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0931-8259941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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