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利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5-07-25 信息来源: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字号:[ ]

广大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市民朋友们: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如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应及时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死亡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发现冒用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须及时上报医保部门,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

医保部门将严查死亡人员医保账户异常使用情况。对冒用、倒卖医保凭证或串通骗保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权益。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携手共筑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各级举报电话: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0931-4600929

城关区医疗保障局:0931-7821882

七里河区医疗保障局:0931-2661125

安宁区医疗保障局:0931-7617689

西固区医疗保障局:0931-7533890

红古区医疗保障局:0931-5135020

榆中县医疗保障局:0931-5222398

永登县医疗保障局:0931-6866900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0931-5722345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0931-8259941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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