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我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调整提高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35%增加为11%,新增个人账户收入。其中,9%纳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此项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