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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报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3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经办机构、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更好的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省医保系统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产前检查费、产前疾病筛查结算申报流程

(一)参保女职工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项目

1.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医院端直接刷卡结算。(结算资料详见附件1、3)。

2.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3.符合享受产前检查费的参保人员,完成医院结报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产前检查费的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4.女职工孕期在兰州市进行疾病筛查项目,可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直接结算享受报销。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二)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医疗机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项目

1.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2.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3.符合享受产前检查费的参保人员,待产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产前检费的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4.女职工孕期在异地进行疾病筛查项目检查,需要提供筛查报告单原件及筛查时的发票原件进行申报。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三)参保男职工津贴待遇及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费的申报

1.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男职工,待护理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2.符合享受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费的人员,待参保男职工护理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

参保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后交与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19日统一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各经办机构核报后录入结算系统,每月于2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业务,市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统一结算,完成报表后报送计财科。申请报销的有效时间为产假结束后的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


附件:1.兰州市生育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docx

            2.兰州市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xlsx

            3.个人承诺书.doc


此规定自2022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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