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报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字号:[ ]

各县区经办机构、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切换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托甘肃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结合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现对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产前检查费、产前疾病筛查结算申报流程

(一)参保女职工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项目

1.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医院端直接刷卡结算。

2.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3.符合享受产前检查费的参保人员,完成医院结报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产前检查费的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4.女职工孕期在兰州市进行疾病筛查项目,可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直接结算享受报销。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二)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医疗机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项目

1.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2.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3.符合享受产前检查费的参保人员,待产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产前检费的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4.女职工孕期在异地进行疾病筛查项目检查,需要提供筛查报告单原件及筛查时的发票原件进行申报。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三)参保男职工津贴待遇及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申报

1.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男职工,待护理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津贴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2.符合享受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人员,待参保男职工护理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

以上事项合并支付的可一次性提供材料。

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

参保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后交与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19日统一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各经办机构核报后录入结算系统,每月于2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业务,市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统一结算,完成报表后报送计财科。申请报销的有效时间为产假结束后的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

附件:1.兰州市生育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 事项清单.docx

          2.兰州市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

           附件2:2020生育登记表.xlsx

          3.个人承诺书

           附件3个人承诺书.doc



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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