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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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0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40元,省级财政补贴96.4元,市县(区)财政补贴13.6元。市、县(区)筹集比例分别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兰州新区6:4,七里河区、红古区5:5,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4:6。市级及各区县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次年3月底前预拨到位。 二、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对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二、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200元的定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元的定额资助。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政策。为逐步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衔接一致,政策、管理、服务统一,各区县对困难人群的参保资助原则上执行市级规定的统一标准。 三、 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参保缴费宣传。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要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重点宣传参保缴费时限,避免群众因错过缴费时间而漏保,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同时,要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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